取得不同发票下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抵扣呢?想要了解的话,就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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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未分别核算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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