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自建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8-29 14:43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自建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的财会内容,对此感兴趣,或者想要学习了解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在下方仔细阅读本文哦!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自建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的财会内容,对此感兴趣,或者想要学习了解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在下方仔细阅读本文哦!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以上就是“自建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的全部内容啦,希望上文给到大家一些新的收获与发现!会计教练每天陪您学点会计,助力您早日从小白成为大神!若是您有什么财会方面的疑问,或者想要获取更多会计资讯,可以在点击文章上方咨询我们的会计老师,为您答疑解惑!还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哦!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