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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一般影响

发布时间:2020-08-22 16:3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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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了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1年1月1日我国也将迎来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法典时代!今天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一般影响”,未来民法典的治下,我们该如何做好应对。

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了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1年1月1日我国也将迎来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法典时代!今天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一般影响”,未来民法典的治下,我们该如何做好应对。

民法典专门设定了一些涉税规则,这将成为税务师执业活动的直接依据。如关于继承,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规定实际上丰富了税收优先权规则,即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于民事遗产继承权,但劣后于为保障继承人基本生活的继承权利。而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则进一步明确了税款在继承中的清偿顺序,即由法定继承先行承担,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按比例分担。《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民事保全程序可以直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而在民法典中占有“半壁江山”地位的合同编,不只单纯移植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则,对代位权与撤销权而言,民法典也修改了债权人行权的门槛。比如民法典第539条扩大了撤销权中债务人“无偿处分”与“不合理价格交易”债权的情形,从而使得税收保全程序与适用条件亦将发生调整。

民法典的制定不仅对税法适用产生直接影响,其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新型财产权利、数字经济活动的明确以及对人格权的强调,也将对今后纳税人、征税对象的解释认定与立法完善,产生间接而深远的影响。比如在民法典对“特别法人”的规定中,机关法人虽享有“独立经费”而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独立经费主要是财政拨款,故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后如何定责追缴,为税法后续完善留下了“空间”。再如“非法人组织”中的合伙企业,该主体不仅在“总则编”获得认定,也在“合同编”单独设定了“合伙合同”以明确其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但民法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仍将对合伙资本性收益与营利性收益的税收待遇设定产生影响。

民法典中亦规定了多种新型财产类型,如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作为物权客体,将“三权分置”改革后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为保障公民居住基本权益的居住权等,作为单独的用益物权类型首次加以确定。那么,对此类新型财产进行设立、转让、保有的经济活动应如何被税法所评价,亟待税法回应。而为适应数字经济条件下合同订立、履约的特殊需要,对网络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合同,民法典特别规定以提交订单作为成立条件,以签收时点作为交付时间,从而区别于传统交易行为。那么今后对此类电子商务合同在何时何地征税、如何征税,特别是对契税而言,上述民事规则往往会作为被尊重和参照的基础规则。而人格权单独成编亦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的利用或侵权赔偿,亦可能构成新型特许权使用费,从而需要更新现有税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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