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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扣点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8-06 14:1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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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中实操的知识内容是有非常多的,各位会计人员也是需要在工作的时候对相关的实操知识内容进行一定的学习掌握,然后在工作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全面处理的,其中各位会计人员想要全面学习的话,那就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的关于商场联营扣点税务处理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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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扣点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场联营扣点税务处理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还想在工作的时候掌握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大家点击文中图片咨询我们,解答各位会计伙伴的实操疑惑,同时文章图片的课程内容还可以进行免费试听,各位会计人员也能学习更多实操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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