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是什么?所谓的混合销售就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一直都是企业会计人员较为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有关的税法规定不清楚,今天跟着小编来看看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怎么进行的?
混合销售是什么?所谓的混合销售就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一直都是企业会计人员较为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有关的税法规定不清楚,今天跟着小编来看看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怎么进行的?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根本区别和相同点
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界定分析可知,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两者根本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含有销售货物又含有销售服务的行为,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例如,消防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
而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
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
有关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就到此结束了;上述文章内容仅供大家参考。通过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进行详细的了解吧。另外需要领取做账实操资料的小伙伴,可以添加右上方微信公众号,免费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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