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一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一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下方图片即可,将会有专业的老师为您一对一解答。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等。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例: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设备、器具具体范围是实施什么?
答: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等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允许按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等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4、所有企业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等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本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注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用“自行判断、申报预缴、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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