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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9-11-21 16:4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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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职工的范围活动还是比较广的,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这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像职工薪酬所得税基本规定、工资提取数与实发数不一致的财税处理、特殊情况群体工资的财税处理等等,更为具体的知识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

浅析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职工的范围活动还是比较广的,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这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像职工薪酬所得税基本规定、工资提取数与实发数不一致的财税处理、特殊情况群体工资的财税处理等等,更为具体的知识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文章。

1、职工薪酬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差异分析:税法定义的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项职工薪酬相对应,此外,股份支付也应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税法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险费等项目独立于工资薪金之外,并且分别规定了税务处理方法。

2、工资提取数与实发数不一致的财税处理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工资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从合理性考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企业在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的以前年度的工资,以及企业在汇缴申报期后补发以前年度(包括报告年度)的工资,都应当作为补发年度的实发工资。

3、特殊情况群体工资的财税处理

3.1 残疾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2 研究开发人员工资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但加计扣除是否受到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限制,目前仍不明确(老税法规定加计扣除受到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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