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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劳务

发布时间:2019-11-20 11:4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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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劳务?对于应税服务等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您还有什么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请点击下方图片,将会有专业的老师进行一对一解答,帮助你解决更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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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劳务

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劳务?具体内容小编已在上述所述文章中作出了解答,相信大家对企业应税服务与应纳增值税劳务都有了一定的认知,依法纳税是纳税人义务,财务人肩负企业税务处理的重任务必小心谨慎。如您还有其他会计方面的问题,可以扫描二维码,加入会计交流群,免费领取会计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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