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但已经抵扣的如数转出。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况的一些知识点,会计教练小编已经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赶紧进来看一看吧。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有什么疑问,请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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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扩展资料: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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