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旅游业也在不断发展。前一段时间有小伙伴咨询小便旅游企业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现在,小编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了详细的汇总,感兴趣的小伙伴赶快加入我们吧。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对大家能够有帮助,有什么不明白的小伙伴们可以在线上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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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旅游费的会计分录:
( 1 )借: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 2 )借: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员工旅游费的税务处理:
1. 个人所得税问题:
( 1 )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 〕 11 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 2 )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将旅游费的总额平摊到个人,计入当月工资,按 “ 工资薪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 “ 劳务所得 ” (即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因为员工旅游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管企业如何核算、会计分录如何做,员工旅游费都必须计算个人所得税,且税前不能抵扣。
对于公司组织旅游收到的款,应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取消计提改为实际列支,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列支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超出比例的做纳税调整。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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