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异地支付如何做税务筹划?这个是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相关内容,大规模企业都有好几家的分公司,或经常安排公司的职工到外地工作。那么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时,该怎么做税务筹划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更多的财务会计资讯请点击下方图片,如有疑问将会有专业老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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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企业中母公司与职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再将职工分别派驻各个子公司,此时应由实际用工的各子公司承担该人员的工资费用。这种情况对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如下两个方案的选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因此,应当由子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履行代扣个税的义务。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在文件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的一致性,只要逐一做到上述的规定,即实际发放且合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由母公司缴纳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负责全部子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税;然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此时子公司就其承担的人员费用再以人力资源服务的形式支付给母公司,同时由母公司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母公司一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子公司一方在取得发票时可抵扣进项税,并可凭发票作为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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