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设立公司的税收风险,近年来招商引资比较火热,不管是是经济落后地区还是富裕地区,这方面的竞争一直都比较激烈。为了能把资质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吸引到本地区,各地区也是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其在一个地区纳税,还不如分散风险,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正常纳税的同时还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措施,何乐而不为呢?
异地设立公司的税收风险,近年来招商引资比较火热,不管是是经济落后地区还是富裕地区,这方面的竞争一直都比较激烈。为了能把资质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吸引到本地区,各地区也是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其在一个地区纳税,还不如分散风险,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正常纳税的同时还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措施,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各地变相的税收返还,国家其实是心知肚明的。为了刹住这股不正当风气,国务院在2014年12月专门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进行清理。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但是,要清理,阻力何其大也!
文件发布不到半年,2015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从上述文件发布的先后顺序及措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各地已经制定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原来承诺的,继续有效;二是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各地不得再出台新的优惠政策。
所以,具体去哪里,优惠政策还能用多久,企业一定要先识别清楚,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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