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规定吧,请大家看下下方文章,希望可以帮的到大家。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规定吧,请大家看下下方文章,希望可以帮的到大家。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就税收保全作了如下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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