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财务人员年末汇算清缴时最常遇见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补计提时的分录是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那财务人员在年末计提时的分录应该怎么做,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计提及结转分录应该如何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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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计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1、补计提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结转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支付企业所得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年底所得税计提与结转会计的分录:
1、年末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年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次年1月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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