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产生进项税额,已经待认证的进项税额在产生非正常损失时需要把进项税额转出,那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应该怎么调整呢,小编业为此搜集了一些资料梳理一遍,总结出了下面的文章,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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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了当期的成本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已经认证抵扣,根据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业务本身出错,比如未发生或发生的金额不符,这种情况应该退回发票重新开具,因为已经认证,所以需要主管税局机关出具证明,然后退回,账务处理时冲抵已经做进项的税额。
业务没错发票也没错,只是规定不能认证抵扣的税额由于操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已经认证,则在发现的月份做进项转出处理,属于改变用途不享受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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