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月初报税的时间,最头疼的就是我们会计了吧。堆积如山的各种发票摆在面前不知从何做起?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进项税凭证该怎么做?把下面这些内容分辨清楚会让你事半功倍哦!跟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让你不再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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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五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分别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纳税人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专缴书)。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缴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海关专缴书,应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凭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专缴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一般有如下4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专缴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上述三种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
(四)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取得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仅保留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作为扣税凭证并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8月1日前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票上按注明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下同)金额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点已经取消)。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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