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现如今发展的越来越好了,那么有很多小伙伴都想要往建筑企业发展,但是对于建筑行业的账务处理大家都了解多少呢?不清楚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是什么的具体内容吧,希望小编的整理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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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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