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进行跨区单施工的时候,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是需要携带相关的资料到有关部门进行预缴增值税的。那么相关的账务处理要怎么做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了有关于建筑业跨区域涉税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具体内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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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实际预交增值税时,不需要计提,只需按实际缴纳的税款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有的企业将预计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实两者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不过准则规定还是应该选择第一种,这样以后查账的时候也更加清晰;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也不需计提,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用再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因此只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延伸阅读:
下一篇:在项目地预缴的个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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