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在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人员来说,对于税收的问题是很关注的,同时也是需要大家进行全面掌握的知识点。下文中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扣减增值税吗以及相关的内容,快来阅读一下本文吧!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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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增值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增值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且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也有特殊规定。
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由此看来,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收到预售房地产或租赁收入或建筑劳务款项时,税金及附加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应按规定缴纳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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