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一般都是企业的筹办等等一些期间的一些会计处理,这个筹建期间的会计核算,有三个步骤需要进行,一是确定,二是开支范围,三是账务处理,在对于这个内容,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好了,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哦,还有更多的内容可以加入到我们的会计交流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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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期的确定
筹建顾名思义就是筹备建立,筹建期就是筹备建立企业的起止期间。如何判断一个企业的筹建期呢?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筹建开始之日分歧不大,基本上以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为准。分歧较大主要是确定截止之日,因截止之日的差异,导致筹建期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如下: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2.财税[1994]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3.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4.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5.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27日答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度。
7.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规定“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综上,由于文件规定的不甚明确,有的文件规定虽然明确但现已失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又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条文被执行,因此,各企业便以与税务征收机关的沟通结果为截止日,有的以工商注册日为准,有的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准,有的甚至还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日。根据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筹建开始之日具体是指企业全部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合同)之日或投资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筹建截止之日是指企业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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