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肯定是有相应的快捷处理方法的,在现在的快捷处理方法是财务人员都不太理解的,那么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关注点,在对于这个相关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好了,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更多的内容可以加入到我们的会计交流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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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关注点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会出现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情形的企业合并事项。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税负因素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决策的重要环节。国家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更好运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本人简要就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企业合并定义
财税[2009]59号文对“合并”定义为,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通常情况下分为一般情形的企业合并和特殊情形企业合并。即合并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情形的企业合并涉税风险关注点,1、合并方的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但是合并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其主要涉税处理点如下。
(1)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3)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4)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5)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6)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特殊情形的企业合并涉税风险关注点,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性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理。是一种纳税递延,而非税收优惠。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注: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一般需提供如下书面备案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但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文件同时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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