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很多小伙伴们容易混淆的内容,产生混肴的主要原因是对分公司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没有搞明白。那么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分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的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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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的免税政策(财税2019年13号文件),
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分公司在增值税上能不能作为独立纳税主体;
2、分公司的税纳税身份是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分公司在增值税上能否作为独立纳税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增值税而言,总分机构基本还是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纳税,
也就意味着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单独抵扣进项税金,也可以独立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然也有特殊行业或者特殊企业在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汇总缴纳,但是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
所以就增值税而言,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申报纳税的情况,那么该分公司在增值税上面就是独立纳税主体,就可以单独去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该分公司的纳税身份是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所以只有分公司同时满足本文中的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免税政策,以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因此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要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考虑分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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