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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所得税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04 12:0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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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有很多,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个人意外所得税是什么,意外就是意外获得的。因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意外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下文中看看吧!希望小编的分享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学习更多的内容可以扫描右上方二维码领取更多学习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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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所得税的含义如下所示:

意外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的个人意外所得税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在工作的时候更加全面的掌握税务的实操缴纳,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答疑老师哦!掌握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也能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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