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而5月1日起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开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你都了解了吗?享受了吗?小编为您带来五月征期日历和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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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申报时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
填报要点:
1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4个热点问答
2、5月1日起,4省市试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填报要点:税务总局简并税费申报,全面了解新政14个问题
3、5月申报,新增五个行业分类享受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行业分类中,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三、印花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四、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五、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七、耕地占用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八、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九、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负为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十、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本政策发布前,已征的按照本政策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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