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仅仅是很重要的入账凭证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费用扣除凭证,企业应该做好保管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发票未收到的情况。下文整理总结了与汇算清缴暂估发票未收到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对这方面还不太熟悉的小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发票不仅仅是很重要的入账凭证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费用扣除凭证,企业应该做好保管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发票未收到的情况。下文整理总结了与汇算清缴暂估发票未收到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对这方面还不太熟悉的小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支出已经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满后取得合法凭证,准予纳税人在发票开具年度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不用冲回,否则成本与收入不符合匹配性原则了.
注意:税务在处理暂估入账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
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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