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会定期组织员工出游或进行团建,以增加团队凝聚力,使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那么旅游支出应该怎样进行财务处理处理呢?下文整理了汇算清缴职工旅游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想要了解这部分会计知识的小伙伴们快来接着往下读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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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并非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对于企业组织的旅游费用可分割可向个人量化的,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无法向个人量化的旅游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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