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在进行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对于这发票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那么建筑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分录,在对于这个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全部整理好了,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更多的内容可以加入我们的会计交流群进行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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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定该建筑业企业前期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计量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开具发票,应做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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