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账时先是需要入账的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该怎么做,那么建账时的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好了,想要学习和了解更多的可以一起来看看下文吧,全部在下文中呈现出来了,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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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企业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所以作为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应考虑确定所有科目包括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理应视为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即应建账并延续至今。
以股东投入价值100万元的全新机器设备用作出资为例。假定建账前已实际经营2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所投入设备会计上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与税法规定精神无悖。同时假定开始建账时该设备公允价值与按上述数据及依其计算的折余价值无明显差异,则会计上理应以100万元为入账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按计算的应计折旧额19万元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累计折旧”(假定期末无存货。如果尚有未销售的存货则应估算其包含的折旧额,借记“产成品”等)。而税务上所谓核定征收所得税,实际上已经视同你单位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故按此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在以后计提折旧时,不需要再做纳税调整。
另外,建账时所涉及其他项目的入账基础,也按上述思路分析确定,最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余额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建账初期的固定资产入账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除上述规定外,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经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他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但资产增值部分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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