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跨期发票,它的形成是由于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年度结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年度结账前报销的情况,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那么关于汇算清缴跨期发票如何处理,小编在下文中做了讲解,大家一起继续往下看!
说到跨期发票,它的形成是由于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年度结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年度结账前报销的情况,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那么关于汇算清缴跨期发票如何处理,小编在下文中做了讲解,大家一起继续往下看!
汇算清缴时如发票发票跨期,请先确认此笔所产生的费用是否是属于次纳税年度,不然就做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一种是实际付款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确定了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三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因此,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层面,是否取得发票并不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条件。
一种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预提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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