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网建设费的财务处理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比较难掌握的内容,现有的法制法规只能解决一些已经出现的问题,而一些新出现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答。下文整理了管网建设费确认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写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来看一下作为工作时的参考哦!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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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一、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供热企业收取管网建设费,按照合同约定建设集中供热管网应确认收入。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即(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没有上述一次性收取的管网建设费。
有纳税人举出了一次性收取房租应按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的例子,指出收取的管网建设费也应按照供热的期限,分期均匀地确认收入。因此,才出现了按20年、10年等不同期限结转确认收入的情形。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这里一次性收取的管网建设费与通常“一次收取几年房租”按受益期结转收入,最大的不同在于:租金是为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即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权并从中收取的费用,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正常情况下,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它是一种有别于权责发生制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来确认的,在剩余租期内不在收取,强调租赁期内“使用权益”。
即出租人提前得到了现金利益(租期内),承租人得到了打折的优惠,双方均受益,受益期【即得到好处的时间】为签订租房的租期。
管网建设费收入:究竟如何计征所得税
管网建设费收入,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
根据19号公告,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19号公告没有明确列举管网建设费,但是在企业取得的财产后列举了“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考虑到税法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项目,此处的“等”字应包含了管网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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