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员工旅游,以增进团队凝聚力。旅游对于员工来说,当然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财务人员在尽兴之后不要忘记做好旅游费的会计处理哦!下文整理了管理人员旅游费会计分录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及其税务处理,正在为这部分会计业务苦恼的小伙伴快来看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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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员工旅游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员工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1. 个人所得税问题:
( 1 )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 〕 11 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 2 )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将旅游费的总额平摊到个人,计入当月工资,按 “ 工资薪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 “ 劳务所得 ” (即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因为员工旅游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管企业如何核算、会计分录如何做,员工旅游费都必须计算个人所得税,且税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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