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怎么界定的

发布时间:2019-10-28 14:06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怎么界定的,一直都是许多会计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呢?小编接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怎么界定的,一直都是许多会计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到底怎么解决呢?小编接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怎么界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发展,都是在大环境下进行的。所以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利润,就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国家政策的更改,选择自己的发展之路,例如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种获利方法。那么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呢?

问:符合条件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以上就是有关转登记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怎么界定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可以咨询右侧在线客服,有老师在线一对一解答,还有免费资料和试听课领取。数量有限,不要错过。记得关注公众号:会计教练。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