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暂估成本在对于这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做汇算清缴的工作来说也就是对于一年之中的应缴税额进行确认,在对于暂估成本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调出吗,在没有收到发票的时候就需要不调整,在等确认收到发票的时候在确认成本,具体的内容,一起来看看下文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你哦。
现在的暂估成本在对于这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做汇算清缴的工作来说也就是对于一年之中的应缴税额进行确认,在对于暂估成本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调出吗,在没有收到发票的时候就需要不调整,在等确认收到发票的时候在确认成本,具体的内容,一起来看看下文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你哦。
如果跨年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需要在汇算清缴前按实际发票数调整,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需要将暂估成本全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时成本暂估如何处理?
首先冲平暂估入账的凭证(红字),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其次根据发票计入原材料,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第三将原材料转入上年的损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第四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
《新办法》直接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处罚条款,体现了税务机关作为发票及税收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将部分责任转嫁给接受方承担.前面讨论的"暂估成本",即"成本已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需要调整,即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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