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大家有时候会碰到有关股权转让的会计核算,关于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有很多的小伙伴都不是太了解,所以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希望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的内容可以帮到大家,大家也可以扫描二维码加入汇算清缴的交流群了解更多的汇算清缴的做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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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居民企业之间转让股权,尤其是与关联企业之间,在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以减少所得额。对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方法呢?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七条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依据此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股权转让交易的定价调整,但是,该方法的适用,应该以居民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也发生同样的股权转让事项才可以有参考。鉴于股权转让,尤其是非公开市场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不透明,这样就造成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很难真正成为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调整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股权转让双方有时候会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的目的。这样就不能采用上述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给予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应该对交易的合理目的进行说明,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才行的通。
综上所述,结合众多会员的咨询和反馈,在实务中,对于股权转让定价的一个可以操作的标准就是每股转让价格一部不能低于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涉及到被投资企业账面有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税务机关会让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当然对于符合特殊重组条件或者被投资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事项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在实务中,对于被转让股权的成本要按上述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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