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发挥的作用与购买该固定资产时的用途不符。如果出现了类似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情况,该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是否应该更改呢?更改的话,要怎样进行呢?下文和小伙伴们分享了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折旧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内容,想知道具体内容请接着往下看吧!
有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发挥的作用与购买该固定资产时的用途不符。如果出现了类似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情况,该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是否应该更改呢?更改的话,要怎样进行呢?下文和小伙伴们分享了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折旧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内容,想知道具体内容请接着往下看吧!
A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不含税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2016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其进项税如何进行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案例中购买的不动产6月、7月、8月需要计提折旧,则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折旧额-残值=656.25-[656.25÷(20×12)]×3-0=648.05(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648.05÷656.25×100%=98.75%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年9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12.34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 6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5
贷:银行存款 656.25
借:固定资产 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25
每个月计提折旧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73
贷:累计折旧 2.73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34
贷:固定资产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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