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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3 17:3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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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中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限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做折旧的,在汇算清缴时在对于这个固定资产的折旧是需要进行处理的,那么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还有更多的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更多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也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哦。

在企业的中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限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做折旧的,在汇算清缴时在对于这个固定资产的折旧是需要进行处理的,那么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还有更多的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更多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下文吧,也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哦。

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做出了新规定,很多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及残值,但在调整过程中发现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已购置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知该如何处理,衔接工作给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了一些麻烦。本文将针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衔接处理方面所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辅以具体案例,希望能帮助企业实现准确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的管控目标。

一、折旧政策的变化及新旧衔接

相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规定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在残值的估计方面,新税法取消了原所得税政策按照一定比例估计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残值率的改变相对折旧年限的变化来说是单纯的,不易引起混淆,但在折旧政策改变的衔接过程中,它也必然的是影响到调整事项的因素之一。

在折旧年限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即新政策主要发生了三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变化,使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购置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在新税法框架下计提折旧成为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过渡衔接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文件中“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即对以往年度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而对于新税法实施后此类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政策规定“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以继续执行”,即一方面是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遵照一贯性原则继续当前的折旧政策,而另一方面,上述政策中也指出,允许企业重新确定残值按照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那么如果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改变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那么则可能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以下分类进行分析。

二、折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具体处理方法

企业感到容易混淆的折旧事项主要体现在对20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新税法实施后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的情况,在继续计提折旧时,企业要面对的变化无外乎是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改变,而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残值率的调整必然影响到折旧的调整,但从过渡衔接政策规定来看,因为残值率的调整不实行追溯调整的办法,因此残值率的调整主要是在改变折旧办法后计算过程需要加以注意的环节,相对于年限改变来说是单纯的、不易混淆的,那么折旧年限的改变则必然成为引发纳税人困惑的重要因素。其实对折旧年限的变化也无外乎两种情况,即比较“已折旧年限”和“新税法折旧年限”两者孰长孰短,进而确定在新办法施行后的折旧计算方法。以下分情况举例分析:

(1) “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改变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那么,对于企业账面中2008年1月1日后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其2007年末“已提折旧年限”大于“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则企业可以将该部分固定资产截止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在2008年度全额计提折旧。该部分固定资产2008年度月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8年折旧额=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折旧年限×12)×截止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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