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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汽油费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

发布时间:2021-01-22 14:1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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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进行给公司车加油的情况下,都是拿着发票去公司报销的,在报销时,对于员工报销汽油费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针对这个内容,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文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你哦。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员工在进行给公司车加油的情况下,都是拿着发票去公司报销的,在报销时,对于员工报销汽油费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针对这个内容,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文吧,希望小编的分享可以帮助到你哦。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员工报销汽油费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

员工报销汽油费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吗?

要看是什么情况下产生的油费,只要是真实合理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

当然车要在公司名下或者有租赁合同才行。

出差员工开车去异地,产生的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车辆费用在河里范围内,入差旅费。

因为差旅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这里的油费包括在交通费里。

入账时区分:销售经营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入销售费用;管理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入管理费用;如果公司没细分那么多部门,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员工电话费在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的问题,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非应税项目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纳税人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3)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纳税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1年7月1日启用,纳税人2011年10月31日后取得的《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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