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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销售折让会计分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6 16:1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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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商品质量原因在售价上给予减让的行为,那么购货方销售折让会计分录处理该如何做账呢?小编把资料整理在下文全文,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了解一下吧,下文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在学习上有所帮助。

购货方销售折让会计分录处理

购货方销售折让会计分录

会计教练

收到货物: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发生折让: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在销售折让的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但是,有时当企业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已将记帐联入帐,不能将记帐联取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商场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税务处理

会计教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文购货方销售折让会计分录处理的资料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希望帮助到大家,有不懂的知识点咨询上方在线答疑老师来帮忙解答,更全面会计方面知识的学习关注会计教练,或者添加下方老师微信不懂的随时咨询一对一指导学习,还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实操做账资料,就这样吧,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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