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时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收到的股息红利需不需要缴纳税款呢?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又要如何确认?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好了,快来跟小编看一下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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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纳税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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