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的生产性企业关于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涉及到的相关业务办理,会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流程。那么代理出口退税需要的资料有什么?小编将具体内容给大家整理在下方了。另外,还给大家分享了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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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
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1、委托企业(生产企业)和受托企业(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后,由受托企业报关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把退税联及记账联交给委托方退税和记账用,在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日期为准),30天内由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第一次业务),60天内由受托方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90天内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附: 受托企业(出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装订顺序: 《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自产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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