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课小编刚有分享过相关教育附加税的知识,那么这节课小编再来分享一下相关附加费减免的分录处理知识,不理解的学员这节课就来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感兴趣的学员也可以参考采纳一下,开课啦快来一起看下文全文参考学习咯,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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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附加税的会计分录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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