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小伙伴在问工伤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工伤就业补助金的账务处理,我们在日常接触到的并不多,但也要知道实际发生时应该怎么做账。具体应该怎么做账,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小编将详细内容给大家整理在下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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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企业出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1. 由社保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由企业出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一次性补偿金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工伤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通过阅读上文内容,大家应该很清楚了吧。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补助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老师,帮你解答疑惑。想要学习更多做账实操内容,现在点击下方内容,有相关课程限时免费试听学习的机会等待着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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