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8 14:35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