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款是指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开具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其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那么托收款项到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呢?小编把资料整理在下文,感兴趣的学员一起来看一下吧。
托收款是指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开具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其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那么托收款项到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呢?小编把资料整理在下文,感兴趣的学员一起来看一下吧。
答:托收款项的会计分录是:
1、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
2、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托收款项是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一般是出票人或持票人) 的委托,将跟单汇票或有价单证寄代收行办理托收,在未收妥之前,托收银行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托收银行一经受理托收业务,即构成托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但托收结算业务属商业信用,托收银行只有代委托人托收款项的义务,不负代为付款的责任。
因此,"托收款项"只反映代收行将票款收妥划转托收行,或付款人拒付,将单证退回委托人,都属清偿了权责关系,托收银行受理托收业务,在对外寄出物权单据或托收凭证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一种"或有负债"。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 委托收款适用范围广泛很多,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各种款项结算都可采用。而托收承付如前所述只适用于异地企业之间有协议的商品交易,且有金额起点,为10万。
2、 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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