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因此针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法也有特殊的税务规则,其中就包括在发生前就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成本,对于预提成本,大家都了解多少呢?下面来和小编看一下房地产预提成本会计分录怎么做吧。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因此针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法也有特殊的税务规则,其中就包括在发生前就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成本,对于预提成本,大家都了解多少呢?下面来和小编看一下房地产预提成本会计分录怎么做吧。
我们以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及核算终止曰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影响。
【例】吉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住宅楼于2008年9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20000万元。2008年,由于未最终办理结算,仅取得的发票金额为15000万元,2009年3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2009年6月取得发票3000万元。
会计实务中,该住宅楼虽然于2008年9月完工,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开发成本”科目归集的成本费用除已经取得合法凭据(发票)外,还包括已经结算未取得发票的预提工程成本。假设全部开发产品销售完毕,会计处理为:
预提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 5000
贷:应付账款(预提) 5000
结算完工成本:
借:开发产品 20000
贷:开发成本 20000
结算销售成本:
借:销售成本 20000
贷:开发产品 20000
次年度3月、6月取得结算发票:
借:应付账款(预提) 5000
贷:应付账款(工程承包商) 5000
资产负债表日前结转的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成本都包含了预提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关于“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的规定,假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确定为2009年5月30日。则2009年3月取得的发票2000万元可以计入计税成本,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曰取得的发票3000万元不能够计入计税成本,但是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即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这样2008年企业该项目计税成本:15000+2000+2000=19000(万元),2009年汇算清缴后,尽管实际取得发票金额3000万元,计入实际取得发票年度(2009年)的计税成本只能为1000万元。
开发产品完工与否是决定计税成本核算的前提。实务中,开发产品完工后,工程结算成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计税成本一大利好,即允许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信大家看完以后对房地产预提成本会计分录怎么做也多了几分了解,如果对于预提成本还有疑问的同学,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还想学习更多会计知识的同学,可以扫描右上方的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限时领取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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