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农产品自产销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等等,那么主营垃圾处理的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想要了解这个知识点朋友,快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农产品自产销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等等,那么主营垃圾处理的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想要了解这个知识点朋友,快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本规定中,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本规定中,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提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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