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事务的存在都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会计法种类很多而且账务比较杂,为了区分法律处理和方便建账就设立了会计法律关系,有很多会计新手对于这些关系不太了解,所以在处理会计事务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的小错误,对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了解一下吧。
每个事务的存在都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会计法种类很多而且账务比较杂,为了区分法律处理和方便建账就设立了会计法律关系,有很多会计新手对于这些关系不太了解,所以在处理会计事务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的小错误,对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了解一下吧。
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就是会计法律主体有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实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谓义务,就是会计法律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比如,理论模型中的会计法律关系d,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则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以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权利与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首先,会计法律关系基于会计法律规范而产生,以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为核心。保证会计信息符合规范和需求,是会计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而会计行为又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最重要的因素。归根到底,会计行为是会计人的行为。因此,要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应当落实到对会计人的规范和控制上。“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公正,除了必须对会计程序、方法通过诸如会计准则等进行规范外,还必须对会计人员进行规范。也就是会计除了通过会计对会计程序、方法进行规范外,还有第二次规范,这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规范。”作为更深层次的规范,对会计人的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实质就是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个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所以,从实质上说,会计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会计行为法律规范和会计信息法律规范两方面组成。而会计法律规范则主要由会计法律规则构成,会计法律规则也是会计法律规范中最具硬度的部分。会计法律规则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指明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其次,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包括权力)与义务具有复合性。具体说来就是在会计监督管理法律关系中,这种复合性表现为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复合。就是说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力,又有权利和义务。比如,财政部门在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权力是渗透于权利之中的,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对违规会计行为的处罚权。这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特有的现象。这种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被称为“经济权限”。对于会计核算和控制法律关系而言,这种复合性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有时的重合性。这种重合性使得会什权利具有“职权”的性质。会计人员有权进行会计核算和控制,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控制,不能随意转移或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在会计服务和授权监督法律关系中,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权且必须对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行为予以指明。
会计法律关系是根据相应的会计法规产生的。而会计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因此,会计法律关系与会计关系不同。它不是物质关系而是思想意识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社会现象。同时,它与一般的思想意识关系又有所不同,而是由统治阶级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所反映的一种国家意志关系。因而,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强制性。在会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旦有一方不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从会计活动的功能看,会计法律关系可分为:实体性的会计法律关系和程序性的会计法律关系。从会计活动的参加主体看,会计法律关系可分成:企业会计法律关系和机关、事业会计法律关系。从会计活动的涉及范围看,会计法律关系可分为:涉外会计法律关系和对内会计法律关系。从会计活动的内容看、会计法律关系又可分为:会计核算关系、会计监督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和其他会计关系等。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会计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大家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也可以扫描二维码添加老师的微信免费领取相关实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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