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很多私信,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有什么区别?两种核算方式涉及到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大家要注意一下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成本差异会计科目的核算。关于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账务处理,小编将详细内容整理在下方了,快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最近收到很多私信,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有什么区别?两种核算方式涉及到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大家要注意一下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成本差异会计科目的核算。关于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账务处理,小编将详细内容整理在下方了,快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1、实际成本核算法是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计划成本法是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计划成本计价.
2、实际成本法,在途货物使用"在途物资";计划成本法,在途货物使用"材料采购",也就是说,在计划成本法里,没有"在途物资"这一科目.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金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这是为了检验成本的超支或节约).
3、计入成本费用时,实际成本可以直接转入,但是计划成本法首先要将计划成本转入,其次要将"材料成本差异"转入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去.
4、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日常反映不出材料成本是节约还是超支,从而不能反映和考核物资采购业务的经营成果,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材料收发业务较少的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法日常核算较简单,可反映材料成本是节约还是超支,从而反映和考核物资采购业务的经营成果.但期末需进行成本差异的计算与结转,适用材料收发业务较多且计划成本资料健全、准确的企业.
5、实际成本法适用于购货不多的中小企业.因为是按购货金额直接计入帐户,所以可以直接的反应每一次进货的金额,缺点是工作量太大,不适合大型企业;计划成本法适用于购货很多并且很杂乱的大型企业,因为是根据预先定下的金额计入帐户的,和实际购入的批次、质量、价格波动无关,所以入账很简单.缺点是不能直接反应实际数值,不适合小型企业.
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为超支差,即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为节约差,材料成本差异为借方余额,上述分录中此科目为贷方蓝字,如材料成本差异为贷方余额,则上述分录中此科目为贷方线红字.
如是在建工程领料,月末要包括差异在内,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转本月材料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不含增值税的暂估,蓝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原材料-暂估
这种情况是在发票没到,但材料已到的情况,发票是与往来和费用相关的,发票没来,不可以挂真实往来账,发票没到,材料入库只能暂估.企业一般没有领用出的材料并且发票没来的,很多都不暂估,很多企业实务上暂估材料的都是发票没到,但已入成本、费用的材料,也就是说已经领用的,我们这里的税局视同暂估的材料全部领用出库,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所以在年底调整所得税时要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项.
冲上月材料暂估入库
与上个分录相同,只是红字,次月要冲回,但实际中材料的位置没有移动,所以叫假退库.
还有一点,就是计划成本法下,
暂估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应付原材料-暂估
借方原材料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暂估,而且按计划价格暂估,发票来时按计划价冲暂估,按实际价格入库(财务账上是材料采购科目),月末转入原材料科目,差额为材料成本差异.
月末材料采购科目无余额,余额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分录为,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
或相反
发票没来,材料来了月末要暂估.
发票来了,材料没来,就挂在途物资.月末在大库稽核时材料入库单回来后与采购部的入库单抓不上对,次月来时抓上对后再一起按计划价入库.
答:1.材料已验收入库
(1)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2)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3)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但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凭证(按照暂估价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收到相关发票账单后再编制会计分录.
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1)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验收入库时再作后续分录.
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账务处理,大家了解清楚了吗?不同企业采用核算方法不同,计划成本法适用于购货很多并且很杂乱的大型企业。想要学习更多做账实操内容,现在点击下方内容,即可免费领取做账实操流程资料福利礼包,大家赶紧扫码加入领取吧。大家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老师。
上一篇:成本法长投转公允价值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承兑汇票贴现相关账务处理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