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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03 10:1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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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增值税规定,个人销售自产自用的房屋可以免征增值税,还有更多相关增值税免税规定,今天大家就来和小编一起学习了解“与房屋、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或许会帮助到大家的学习与工作哦,快来一起看文章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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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与房屋、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为大家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文章进行学习哦!如果大家想要学习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点,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预约相关课程进行免费的试听哦,还可以免费领取相关会计学习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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