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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中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1-02 16:5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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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力的强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一些国际运动会也逐渐在我国进行举办,那么这些运动会中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明确的学习与了解!

随着我国国力的强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一些国际运动会也逐渐在我国进行举办,那么这些运动会中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明确的学习与了解!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8、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7〕60号 、财税〔2019〕6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三)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1.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8.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四)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

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依据:《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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